【战疫课堂】(13)关于“国家应急措施对劳动、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影响”的风险梳理和应对建议

2020-02-19
新闻来源: 重庆市四川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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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全国“智慧城市”建设工作,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愿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全力投身到这场“战疫”中去,为全国上下打好疫情“防控战”做好辅助工作,为科学开展疫情防控,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发挥好法律保障作用。

结合重庆市委统战部梳理的《重点行业领域及建设方面在疫情防控下暴露的问题和疫情应对下的影响》中“关于国家应急措施对劳动、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影响”这一议题,我从国家应急措施对劳动关系及合同关系的影响两方面入手,就企业后续即将面临的劳动用工风险、商务合同履行、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一、国家应急措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126日、2020128日相继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国务院办公厅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推迟至20202924时。在此特殊时期,由国务院办公厅和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文件,均符合国家疫情应急措施的政策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但以上通知涉及的“延长春节假期”、“延长复工复产时间”等措施将对复工前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造成一定影响:

(一)关于企业复工问题。

1、企业延迟复工期间(2.3-2.9),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除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外,其他各类企业在此期间不得安排复工,企业仍安排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企业违反当地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将承担警告、罚款、拘留,以及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责任。因企业擅自提前复工,给劳动者或他人造成财产和身体损害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复工延长期满,企业应当如何复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情况,一般企业在20202924时后,根据各区县、园区的指导,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

企业复产复工前必须提交复产复工报备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园区内企业向园区报备,其他企业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个体工商户等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实行复工报备制度。

复产复工企业还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企业对复产复工的人员应提前做好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的排查,优先安排本地职工返岗,严格落实市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近14天有湖北旅居史、有与湖北旅居人员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职工,按规定落实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怀孕妇女、有慢性基础疾病,以及超龄(60岁及以上)的职工不安排返岗。对其他地区返渝职工,确因生产需要返岗的,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可按照“厂区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同时做好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并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保障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液、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对全部职工进行返岗前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建立体温检测制度和生病报告制度,每天早晚检测上下班人员体温,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二)关于职工劳动报酬的问题。

1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此期间属于国务院规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在此期间上班的,应遵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能够安排补休的,按正常工资发放。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企业延迟复工期间(2.32.9),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在此期间复工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公休日继续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未复工的企业,职工未开工期间的工资,仍按正常工资发放。

如果非全日制、计件制、综合计时工作制以及以实际出勤天数作为计薪基数的劳动者在此段期间未复工的,月工资收入计算时,应将未复工期间的工资收入予以扣除。

3、重庆市各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复工时间作出进一步延长通知(2.10以后)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在此期间上班的,参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公休日继续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或其他职工自身原因导致不能上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企业可要求职工提供村、居委会说明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可以和职工协商无法复工期间的处理方式,如优先安排带薪年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因企业停工停业导致不能上班的,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需要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4、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延迟发放职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于20202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建议企业如确实需要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职工感染新冠肺炎对企业的影响问题。

1、职工因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被作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观察措施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如何发放职工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冠状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可要求职工提供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2、职工感染了新冠肺炎,在解除隔离措施后需继续治疗或在家休养的,企业如何发放职工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病假工资、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职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4、职工感染了新冠肺炎,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上述情形的,可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由工伤认定部门从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自身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是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职工,参考2003年时非典感染病例的司法判例,也更倾向于认定工伤。

对于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四)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问题。

1、企业能否与被隔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依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尚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因交通管制、封城等原因无法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交通管制、封城等措施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参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劳动合同建议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用人单位可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裁员吗?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一致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确需裁员也应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裁减人数达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应做到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国家应急措施对合同关系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势必对疫情前已经签订且在疫情期间正处履行状态的各类民商事合同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客观影响。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到疫情的爆发,截至目前,也没有针对新冠肺炎的特效治疗方法或药物、没有完全阻断疫情传播的确切方法。由于受此次疫情的影响,政府为加大防控力度,又陆续采取“延迟复工时间”、“人流限制”、“交通管控”等相应措施,政府采取的上述应对措施在有效克制疫情发展的同时,也对民商事合同的后续履行造成了一定影响:

(一)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

1、疫情期间,合同还是否需要继续履行?

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受疫情影响,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请求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不能的证明,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痊愈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通知应当采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3、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属于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

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企业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或者停工停业,企业能否向出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租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导致承租人损失,但因系不可归责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致,承租人可依照合同约定或“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建议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出租人以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造成损失。

若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况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但是,承租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5、施工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是否属于免责事由?

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双方对是否属于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后续由人民法院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的责任。

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引起而不是疫情导致,或者承包人已经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并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本次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6、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就银行贷款向贷款银行主张延期支付或免除利息?

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银保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但就目前而言,对于企业偿还金融借款期限或减免利息的问题,主要还是落脚在贷款银行是否出具相应的优惠措施,决定自主权仍在银行方面。

因此,如目前仍未有确切的优惠措施,我们建议还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

7、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且并非处于不能履行的情形,但服务、商品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8、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政府调配导致无法履行或及时履行,供应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关于争议解决的问题。

受本次疫情影响,司法机关暂停案件受理,企业提起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在此期间内是否可能会超过诉讼(仲裁)时效?企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就诉讼时效而言,建议企业尽可能以各种方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不便提起诉讼,也应向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并保留证据,以避免失权的可能性发生。如确实处境行使请求权有困难的,应注意搜集和保存请求权行使障碍的相关证据。

三、国家应急措施下对企业生存发展的建议

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企业复工一延再延,在等待复工期间企业还得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还得产生其他许多费用,许多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建议:

两手抓,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建议在企业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允许企业逐步开工,以减少企业损失。

应允许企业在复工等待期间,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调整职工的工资薪酬,不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限制,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除了目前政府出台的返还企业3个月社保费用的50%外,建议对企业2月、3月的社保免缴,对4月至12月的社保减半收取。或者允许2020年的社保费用缓交,并在三年内补交。

2020年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放宽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和贷款期限以及降低利率,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孙远强律师

                            OO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