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四川商会章程

2021-06-15
新闻来源: 重庆市四川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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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并参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民政部《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重庆市四川商会,英文译名: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Chongqing,英文缩写:SCC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川籍在渝的企业、机构、团体,以及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户)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依法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商会。团结四川在渝商界一切力量,积极配合川渝两地党委、政府参加川渝经济合作和成渝经济区建设。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促进经济合作和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相互交流经营经验和经济信息,强化川渝两地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所有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承担组织协调四川在渝各级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川渝两地党委、政府在渝商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川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重庆市工商联、四川省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会址: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38号橡树林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内外相关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建立诚信体系,促进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推行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依法成立并在渝的川籍相关企业、及其在工商行政部门取得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户);

(二)凡在川渝两地各级民政机构登记注册或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取得批复的在渝川籍商会、团体单位、机构及其社会中介组织,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属于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自愿为本会服务、能自觉遵守本会相关的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参加本会前没有参加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会员资格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享有获得与本会合作机会的优先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授予或者支持获得社会荣誉的权利;

(六)经本会理事会同意,优先享有获得本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七)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具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选择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含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主动申请退会或者视为自动退会情形,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材料,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提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本会理事会提交审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本会全年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终止;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工作报告议案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订议案;

(九)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十)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三)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四)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 会长办公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 联席会长会

三十 联席会长会由会长、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 联席会长会具体职权为:

(一)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听取监事会的工作建议,确保本会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完成;

(二)负责初拟本会发展纲要、阶段性工作重点、每年工作计划、组织发展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经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员大会民主审议通过后施行;

(三)督导本会各工作机构有序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会参加上级举办的活动、召开的会议;

(五)处理本会日常工作,负责内部活动和对外接待工作。

第三十 联席会长会至少每2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 联席会长会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联席会长召集和主持。

负责人

三十四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聘任)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聘用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且应为专职。

第三十 本会执行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议;

(二)代表本会签署对内外重要法律文件;

(三)督促并检查秘书处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或者委托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对内设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

(五)应该由会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

(二)了解本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十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或者在分管会长的领导下,编制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与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的工作关系,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作汇报;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研究决定;提出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意见,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四)承办会长联席会长会及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五)负责承担发展本会会员,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等事宜;

(六)主动联系会员,并对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七)负责本会会员之间的行业分类分组;协助并分类指导开展相关活动。

(八)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工作。

四十一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会

四十二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若干名,监事若干名。主席和副主席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任免。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十三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及其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四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履行决议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若有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和检查本会财务运行情况;

(六)在涉及本会重大事项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会同本会指导单位召集特别理事会议事;

(七)对本会的资产、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进行监督。

第四十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罢免

第四十 会长、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五十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外出活动与本会无关,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的,视其情况轻重予以追究相应责任并由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一节 秘书处

五十一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

五十二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事务工作,会长办公会根据商会业务发展情况核定秘书处人员编制。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多个工作部门。

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设立

五十三 本会将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五十四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十 分支机构至少由10名该行业的企业组成。分支机构会长/主任、秘书长候选人需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其它成员应在本会备案。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其日常管理由本会负责。承担对内团结会员,组织交流;对外促进行业发展,加强产业化建设的职责。在本会授权和本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

第五十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法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本会财务部对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分别单独设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向各分支机构公布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五十 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终止程序:

(一)由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

    (三)将审议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批准;

    (四)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依照以上程序。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六十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六十一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六十二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六十三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六十四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 本会的会费采取每年缴纳的方式进行。会费标准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六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在支付行政办公以及人员薪酬支出经费外,如有结余资金,可以用以购买本会永久性的办公场所等,用于改善本会发展的条件。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有权对财务内控情况进行抽检,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无条件配合。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监事会指定专人监交。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七十一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七十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七十三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七十四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第七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七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八十 本章程修订并经2023121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八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