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调解中心】新法新规提示专题丨2022年5月
2022年5月
全国性规定
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终结“同命不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与此前的司法解释相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将改变以前对城乡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2
职校生与同层次普校生机会平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该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3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办法规定,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4
对有组织犯罪易发行业领域加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根据该法,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5
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推出更多便民措施。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规定还要求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6
压实各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属地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制度规范。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7
地名管理将更科学、更明确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对违规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9
旅馆业治安管理新规将施行
新修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自2022年5 月1日起施行。其中,原第三条修改为“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10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
《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11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有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2
银行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银行科学合理定价,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费,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地方性规定
13
福建: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惠企政策落实难,《条例》提出政策制定前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针对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情形,《条例》提出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等,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14
天津: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可参加保险
《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工伤保险参保人群由劳动人事关系人群进一步外延拓展,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5
山东、河北:电动车管理新规将落地
2022年5月1日起,山东将正式实施《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河北省也将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上述新规均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上牌、上路、停放、充电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其中,山东省规定,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河北省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6
江苏:向抢夺方向盘、霸座等行为“亮剑”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乘客等可能存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不得携带、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交通工具。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给予褒扬激励,以弘扬社会正气。
17
安徽:乱扔垃圾最高将处五十万元罚款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18
四川:破解物业违法无法可依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19
北京: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服务保障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赋予区域管理机构人才落户推荐权、综保区管理机构工作居住证办理权。
20
浙江:禁毒知识纳入中考范围
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强化禁毒宣传教育,明确中小学校应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课程内容,教育部门应将禁毒知识纳入中考范围。
21
重庆:铁路周边禁飞无人机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两侧各500米内禁止升放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禁止擅自升放无人机、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
文章来源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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