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调解中心】法律讲堂--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成立
一、案情概述
案外人罗甲于2020年11月4日去世。罗甲系罗某的养父,乙是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于2001年与罗甲一起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证。
2020年10月3日,吴某从罗甲处取得《委托书》,内容载明:委托吴某建洗手滩农家乐和资金使用。该《委托书》落款处“委托人”后有手写字体“甲”及“杨某”,且名字上方均有捺印。该《委托书》落款处的空白处有手写字体“证明人∶ 蒲某”,且名字上方有捺印。据杨某述称,签署《委托书》时杨某在现场,《委托书》上杨某的签名并非杨某本人签署,但手印是杨某本人加盖的,罗甲的手印也是罗甲本人加盖的,《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罗甲本人书写。
2020年10月5日,罗甲在杨某、吴某的陪同下前往银行多次支取款项。后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委托关系不成立。
二、争议焦点
罗甲与吴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否成立?
三、律师评析
罗甲与吴某就修建“洗手滩农家乐”一事委托合同关系不成立,理由如下 :
1、罗甲于2020年10月3日“委托”吴某时,已患肺癌晚期,健康状态每况愈下,罗甲生前根本没有修建“农家乐”内在动力。且罗甲文化程度文盲,无法书写,该“委托书”并非罗甲本人签署及捺印,另吴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委托书》原件已灭失,亦无法核实该委托书罗甲捺印的真实性,吴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三)数量、(五)价款或报酬.......结合本案,委托合同既无“农家乐”的土地规划(或流转、租赁、座落、四至、面积等)的约定,又无“农家乐”价款约定。故吴某与罗甲生前就“农家乐”修建座落、四至、朝向、面积、价款等重要实质性合同条款均没有达成一致而不成立。
四、结语
该案中,罗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未获支持,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成功改判。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有可撤销、可解除的法定情形,都需要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甄别。建议各位客户在签订合同前,提前咨询律师,重视合同订立时的风险,力求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