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研究 | 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减资实操手册

2024-07-05
新闻来源: 重庆市四川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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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起,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将现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调整为限期实缴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实缴制,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实缴出资。同时,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了3年过渡期。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晚应于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晚应于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义务。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基于此,减资被众多公司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重点条款,对减资规定、减资流程进行分析梳理,以期助力公司合法合规完成减资工作。



减资分类



01

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


新《公司法》出台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进行明确区分。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减资后公司资产是否减少,是否向公司返还资金等作为区分标准。


新《公司法》出台后,第225条首次增加了对形式减资的专门规定。形式减资仅适用于一种情形,即公司以利润、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以亏损限额为限,相应地减少公司资本金。形式减资往往适用于亏损严重,资本金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资产的公司。形式减资对应简易减资程序,形式减资的核心是公司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偿债能力也未减弱,因此形式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在实操上较普通减资程序更为快速、便捷。形式减资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变化如下表:



除了前述形式减资外,余下的减资类型均属于实质减资范畴。实质减资对应普通减资程序,减资流程更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对减资后向股东返还出资款属于实质减资的争议不大。但对形式上未向股东返回出资款,实质上减少公司资产,降低公司偿债能力的减资是否属于实质减资存在一定误解。笔者总结了两类易混淆的实质减资形式:


1.减少认缴的减资型,即股东减少此前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并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不发生任何变化(注:因公司资产负债表仅体现实收资本)。因该减资方式未向股东返回公司资产,也未减少公司资产,故许多人误认为应属于形式减资。但该减资方式减少了股东未来承诺投入公司的资产,减损了公司未来资产,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未来资本充足率的期待,损害了债权人未来的清偿利益,故仍应属于实质减资范畴。

2.实缴出资转为负债的减资型,即减资后公司暂时不向股东返还出资款,将应返还的出资款转化成公司对股东应承担的债务,公司资产未变。该减资方式虽然貌似未减少公司的资产,也未减损公司的偿债能力,但是增加公司的负债,债权人可得到清偿的公司单位财产减少了,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属于实质减资范畴。



02

等比减资与定向减资


根据减资前后股东持股比例是否发生变化也可以将减资分为等比减资与定向减少。若减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则属于等比减资,反之则属于定向减资。在新《公司法》修订稿中,定向减资不被准许,因为定向减资方式容易成为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工具。但正式出台的新《公司法》将定向减资作为特殊情形予以准许。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资仍以等比减资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资实操流程


实质减资对应普通减资程序,形式减资对应简易减资程序。简易减资程序相较于普通减资程序的“简易点”在于以下三点:

1.简易减资程序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简易减资程序无需通知债权人,只需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告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简易程序中,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除此之外,简易减资程序与普通减资相同。


笔者以普通减资程序举例,具体减资流程如下:



01

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应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又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制定上述减资方案。减资方案应包含减资方式、原注册资本数额、减资原因和目的、减资后的股权分配比例、减资返回款的支付方式及数额(若有)、债权人利益安排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在出具减资方案时同样需要经过合法合规的决议程序。



0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可以自己内部组织完成该项工作,也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有助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更好评估公司财务状况。因虚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引起的司法诉讼较为频繁。



03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等比减资与定向减资对股东表决比例要求不同。若采取等比减资方式需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采取定向减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需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执行。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减资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04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两者并行,不能互相替代,且对二者完成的期限也略有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公告。未到期的债权、股东会决议后减资登记变更前新产生的债权、争议债权、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人等,公司均应一一通知,且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在不存在债权人无法送达的情况,需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通知债权人工作是减资程序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减资时应引起重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公司未有效通知为由请求判决减资行为无效或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胜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05

公司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公司违反前述程序,债权人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有过错的董监高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06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应及时将减资后的情况在章程中予以更新。



07

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


在完成上述流程后,公司应尽快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减资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公司减资将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某些市监局会要求公司提交债务担保说明。该说明往往要求全体股东承诺会对减资给债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该说明往往也成为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依据。



08

完成税务处理


减资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处理税务问题,确保企业减资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旧《公司法》对于违法减资的后果并无明确规定,新《公司法》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条款,违法减资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法律后果:


(一)退还收到的减资资金并恢复原状


新《公司法》对违法减资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后果,若公司进行了违法减资,则股东必须退回已经收到的减资资金,若减免了股东的认缴出资数额,则必须恢复到减资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金恢复至减资前。


(二)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程序不合规,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违法减资后,公司无力承担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减资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通过判断董监高是否对违法减资负有过错,例如是否协助违法减资、未履行章程义务等,从而认定其是否应当对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四)行政处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ZHONGWEN LAW FIRM


减资制度是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途径。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度做出了重要修订,减资流程中各环节均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因此,公司因减资遇到的相关问题,应及早咨询专业人士,以避免因不专业的减资行为,造成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承担相应责任。


陈慧爱

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

破产清算、银行证券、企业合规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