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研究 | 疏议民事二审中变更上诉请求问题

2024-11-21
新闻来源: 重庆市四川商会
查看次数:1149

问题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若,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案情复杂、上诉人疏忽或诉讼代理人不力等原因,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上诉请求,且未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本文通过案例检索和理论探讨,尝试对此问题作出一定的厘清。


实务处理


(一)反对态度

1. 冀里明诉王明锁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92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载明:王月锁增加上诉请求的时间超出了上诉期限,在冀里明既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也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王月锁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2.陈优明诉温治平等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46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载明:关于不予准许陈优明变更上诉请求问题。陈优明于上诉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二审不予准许,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东北输油管理局石化物资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载明:石化物资公司在其上诉期限届满后,于2016年12月6日提出新增上诉请求:应当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减少利息129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石化物资公司超过上诉期限新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载明:对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限提出增加或变更上诉请求的,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否则二审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限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富景居公司在二审庭审阶段提出变更并增加上诉请求,平安银行不同意对该等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本院仍围绕富景居公司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 


5.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诉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255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载明:伟丰怡公司增加上诉请求时,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其新增上诉请求,按原上诉请求范围审理,并无不当。


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张莉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7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张某某上述三项变更上诉请求,均不在上诉期限之内,其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上诉人张某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小结:

从前述案例可知,在司法实务中,反对二审中增加上诉请求的逻辑比较简单,即援引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已做调整,但内容未做修改)的规定,上诉期的限制及于具体上诉请求,未于上诉期内提出的请求不予受理。究其原因,大抵有以下三点,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五天的上诉期,以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请求作为二审审理范围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即不管是上诉人疏忽也好,诉讼代理人能力不足也好,抑或是为对抗诉讼相对方的上诉也好,上诉人都应当预见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第三,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全面审查事实是二审审理的主旋律,因此,即便二审法院不支持变更上诉请求,但也不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利。


(二)肯定态度


1.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比较泸州七建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及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本院认为泸州七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针对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乾泰公司一审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二审对于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予以审理,并不必然导致乾泰公司诉讼防御的不便。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乾泰公司的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乾泰公司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2.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赛峋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2020)浙06民终262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载明:赛峋公司二审审理过程中变更了上诉请求。对于上诉人能否变更上诉请求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第十四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即二审程序除另有规定外,可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鉴于此,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赛峋公司申请变更上诉请求不违反程序规定,可予准许,本院围绕赛峋公司变更后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3.张建忠诉马文轩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新28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载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从上诉请求及缴纳的费用来看,属于全案上诉。在二审中,本院经征询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期,在充分保障被上诉人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将该上诉请求作为二审审理范畴,并未损害被上诉人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载明:在程序上,龙元集团有权增加上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现有法律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以一审诉请为限增加上诉请求并无特别规定,龙元集团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


小结:

从本文作者检索案例的时间轴来看,在2018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地方法院对民事二审中变更上诉请求基本持反对态度,但是在2018年之后则出现松动,其支持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期限系在程序上规制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期限,而非在时间上限制当事人确定上诉内容的期限,程序规定并不限缩实体权利。第二,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第十四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变更上诉请求亦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执行。第三,在未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变更上诉请求,上诉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良目的,不会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可节约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


本文浅议


针对能否在民事二审中变更上诉请求的问题,本文作者持肯定态度,理由赘述如下:


首先,在功能确认上,民事二审具有典型的私权救济属性。“二审程序的首要功能在于满足当事人对私权认定不满的救济,这是审级制度构建的意义之所在,也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期待最为吻合。”囿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疏忽或能力所限,在上诉请求的列举中,实难周全,甚至作为专业律师,常在上诉状中出现将撤销、变更、发回、改判等专用术语排列组合之下的混用、误用、套用,譬如上诉请求中经常出现“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此是态度之主张、意见之陈述,而非诉求之固化、权利之处置,二审法院不应对其过分苛责,亦不应受其主张判项的简单约束,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状的不规范、不周全,既能容其错,更应允许改其错。


其次,在诉讼目的上,在“续审制”诉讼模式下,对二审中能否变更上诉请求持肯定态度,更易实现二审裁判客观化解决民事争端、彻底解决民事争议的任务。“对民事利益的追逐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二审裁判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直接分配或对既有民事权利义务分配方案的肯定及否定都将满足当事人对民事权利获取的期待感。”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限制不宜片面化、绝对化,尤其是在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内,只是对待申明事项的扩张或缩减,而诉讼标的未变,基础事实亦未变,不会对另一造当事人造成诉讼突袭,也不会导致诉讼程序显著拖延,其符合二审“续审”与审级监督的特质,故可将其纳入上诉请求范围。此外,在“续审制”诉讼模式下,二审阶段允许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若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发生了变化,也允许二审法院根据新事实重新作出裁判,以便于继续査明事实、全面查明事实为己任,更毋论二审中变更上诉请求对案件审理难度和诉讼程序的影响。


再者,在法律规定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限制上诉人在二审中变更上诉请求,亦未实现审判范围的扩张。如前述裁判文书所载明的,第一,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不能变更上诉请求,只是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第二,相反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二审原则上适用一审程序,因此,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诉人也应享有增加、变更上诉请求的权利。第三,《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审理范围的界定是清楚明晰的,即“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其指向的对象是“事实和适用法律”,而非“上诉请求”或“上诉请求有关”。第四,在操作上亦未有明显不便,例如,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再如,在答辩期限上,可能因此导致诉讼向对方重新组织证据而另行要求答辩期限,此情况在一审程序中亦常发生,并不因此导致对诉讼程序的明显拖延。


参考文献:

1.严仁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教义学分析——兼评“劝烟猝死案”》,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

2.朱亚奇、肖峰:《上诉请求与二审裁判方式的关系》,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1期;

3.王杏飞、王安冉:《论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以“劝阻吸烟案”为例》,载《北方法学》2021年第2期;

4.胡思博:《民事诉讼二审裁判的类型化研究》,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2期。


律师简介


殷超峰

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刑民交叉等领域



曾衍理

合伙人

执业领域:

建设工程、公司法、商事纠纷等领域



罗 煜

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

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等领域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重庆 | 杭州 | 武汉 | 天津 | 长沙 

郑州 | 济南 合肥 | 西安 | 烟台 | 厦门 |  南宁 | 贵阳 

 银川 | 海口 | 苏州 |昆明 |香港 | 新西兰